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在這裡,您將學習到:
•邏輯思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如何分析論證、評估證據和做出合理的判斷
•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說服他人
頻道特色
•內容實用:我們將以貼近生活的案例和實例,來講解邏輯思維的原理和技巧,讓您能夠學以致用。
•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形式活潑:我們會以多元化的形式,如對話、辯論等,來呈現邏輯思維的內容,讓您在學習中樂此不疲。
目標受眾
•在校學生
•職場人士
•對邏輯思維感興趣的任何人
邏輯思維是一項重要的思維技能。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做出更好的決策,解決更複雜的問題,並與他人進行更有效的溝通。
如果您希望提升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那麼就請加入「亞瑟邏輯學堂」吧!讓我們一起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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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藝人苗可麗說:「他每次清醒時就說,你們照顧我辛苦了」 👉 https://fstry.pse.is/8dlxr3照顧人生無法預期何時來!「先來一杯 我們再聊」節目聆聽照顧者、陪你預備長照未來!點擊連結,讓我們有機會不在照顧困境掙扎。—— 以上為 Firstory Podcast 廣告 ——M97-大家一起來找碴!:馬後炮陷阱-後見之明如何改寫歷史?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馬後炮陷阱-後見之明如何改寫歷史?」,題目如下所述: 【家庭專題報導】配色決策失敗後:「我就知道會這樣」? 三年前,李太太和李先生決定裝修客廳,針對主牆色,兩人原意見相左:李先生主張當時流行的「北歐灰」,李太太傾向保守的「奶油白」,擔心灰色在陰天顯得壓抑。最終,李太太微帶不滿地同意了「北歐灰」方案。 三年後,流行趨勢轉變,客廳的「北歐灰」在陰天採光不足時更顯得冷清。一位來訪客人稱讚了廚房的暖色系後,李太太堅定地對先生說:「當初我就『強烈建議』要用奶油白!我就『十分確定』這個北歐灰撐不久,在我們家採光不好的客廳裡『必然』會太冷顯得壓抑。」 針對李太太的這段結論性發言,您認為有什麼問題嗎?從「結果不好」一定能推導出「當初的預判是正確的」的結論嗎?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解說 M97-大家一起來找碴!:馬後炮陷阱-後見之明如何改寫歷史?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JWphvMDt/「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Mail:artchen11@mail.com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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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工程的履約過程中,地質條件的不確定性是工程團隊最常面臨、也最具挑戰性的風險來源之一。隱藏於地表之下的岩盤強度、土壤組成、地下水位等變數,難以在設計階段完全精準探知。因此,當實際的地質狀況與契約預設或提供的資料出現落差時,「由業主機關或承包廠商承擔此一風險」不僅直接衝擊工程的最終成本與完工時程,更經常成為工程履約爭議的核心,最終須訴諸司法途徑解決。 為釐清此一複雜議題,我們剖析了下列四則法院判決。這四則判決各自代表了不同情境下地質風險分配的典型案例,涵蓋了從承包廠商應盡探勘義務,到機關提供不實資料、乃至於實際地質條件超出契約約定範圍等多元情境。 本集目的在透過對這些法律實務案例的系統性分析,為工程專業人士提供關於「地質差異」風險分配的清晰洞察與實務指引。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壹、法律風險分配原則與契約義務 根據工程契約慣例及相關民法原則,法院主要審視地質差異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的事由,以及承攬廠商是否已履行其盡職調查義務。 1.承攬人應負擔之範疇(以契約責任為基礎)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對承攬廠商責任採取了較為嚴格的標準: •承包廠商的主張:請求展延工期,理由是「因地質差異造成工率降低」。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廠商負有地質探勘及選購適當機具的責任。契約價款中已編列地質鑽探及試驗補助費,供廠商自行鑽探採樣,以查究地質狀況並精選適當機具。 •法院結論:即使地質變異性大,導致變更採購施工機械,延誤時程,法院仍認為難謂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因此,承攬廠商關於「地質差異展延工期」的主張被駁回。 •法律洞察:此案確立了,若承攬廠商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探勘義務(無論是設計前或施工前補充探勘)預見或掌握地質資訊,則因地質因素導致的工率降低或機具採購延誤,多數情況下會被視為承攬廠商可歸責或應預見的風險。 2.業主機關應負擔之範疇(以重大差異與契約漏項為基礎) 當地質差異達到「重大」或「顯著不符」的程度,且超出承攬廠商於締約時依常態可預見的風險範圍時,風險則轉向業主機關承擔。 ①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判決: •承攬廠商的主張:施作橋墩基樁時,實際地質出現礫石塞管、坍孔、湧水等重大地質差異,導致契約原設計工法無法施作。地改作業是克服障礙的追加工作,應由機關給付地改費用。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依據機關提供的原鑽探資料,無法預見礫石的存在及其粒徑大小,也無法預見是否將造成塞管、坍孔。設計及監造單位亦承認原鑽探報告無法得知粒徑較大之岩塊、礫石。 •法院結論:法院裁定地質差異屬於重大地質差異,因此導致的地改作業屬於系爭契約外追加之工作。機關在變更設計並指示承攬廠商進行地改後,應依契約(變更或新增工項)負擔此風險所衍生之費用。 ②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承攬廠商的主張:潛盾工程實際遭遇特殊岩盤,單軸抗壓強度遠超契約設計值,因此請求展延工期天。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為承攬廠商已履行鑽探及選購潛盾機的義務。契約說明書已定義「特殊岩盤」QU 值的施工工率,未就 QU值大於「特殊岩盤」的岩盤施工工率為約定,此屬契約之「漏項」。 •法院結論:由於實際挖掘路線 QU 值大多大於「特殊岩盤」QU 值,此情況應被認定為不可歸責於兩造事由所致的施工效率降低。法院參考先前調解案例,修正QU值大於「特殊岩盤」的施工工率,從而准許展延工期。此展延因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故機關應給付工程管理費用減半。 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承攬廠商的主張:橋墩基樁岩層實際位置比設計圖所示淺,差異度超過20%,構成重大地質差異,錯誤係由機關提供的不正確數據造成,應由機關負擔增加鑽掘岩層費用。 •法院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20%的落差屬顯著差距。法院援引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約定:「如該項錯誤係由工程司書面所提供之不正確數據所造成,則補救費用應由甲方負擔」。此外,承攬廠商的鑽掘機具被認定為足以應付施工需求,故工率不佳並非可歸責於承攬廠商。 •法院結論:由於機關提供的設計圖說有地質差異,導致承攬廠商增加成本,依契約約定,判決機關應給付增加的鑽掘岩層費用。貳、參考判決之比較與彙整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6號判決:承包廠商應盡地質探勘之責 此案是釐清承包廠商在契約要求下,是否能將因地質差異導致的工率降低歸責於機關,並據此要求展延工期的經典案例。本案對於確立承包廠商在面對地質不確定性時應盡的履約責任,具有指標性的意義。 核心爭議:承包廠商主張因「地質差異造成套管推進工率降低」,導致工程延誤,是否可歸責於機關,並據此請求展延工期及返還逾期罰款。 承包廠商的核心主張是,工程中遭遇的地質變異性,導致其套管推進工作的效率不如預期,此一延誤並非其所能控制,因此不應歸責於己方,機關應准予展延工期並退還因此衍生的逾期罰款。 法院判決理由: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承包廠商的主張,其判決理由立基於契約條款的明確約定與承包廠商的實際行為,可歸納為以下幾個關鍵要點: •契約明確約定探勘義務:法院指出,契約已明確要求承包廠商需自行辦理地質鑽探。根據判決書所引述的契約條款,地質鑽探被列為承包廠商應於開工後75日內完成的「前置作業」之一。 •價款編列探勘費用,責任歸屬明確:工程價款中已編列「地質鑽探及試驗補助費」,此一事實強化了地質探勘責任歸於承包廠商的結論。法院認為,此舉顯示雙方在訂約時,已將探勘的成本與風險明確量化,並分配給承包廠商。 •承包廠商已實際取得鑽探報告:判決揭示,承包廠商實際上已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進行鑽探並取得了鑽探報告。此一事實證明承包廠商有能力且應當對工區的地質狀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並據此進行施工規劃。 •應自行選用合適機具克服困難: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定承包廠商既有責任與機會了解地質狀況,就應當負責選用合格且適當的機具以順利施工。縱使地質變異性大,導致需要變更採購或延誤推進機械的時程,此風險仍難謂「不可歸責」於承包廠商,而應視為其應承擔的商業風險。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地質差異所造成的工期延誤風險由承包商承擔。此判決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當工程契約明確將地質調查的責任與費用分配給承包廠商時,承包廠商即負有透過詳實探勘以預見潛在困難的義務。承包廠商應基於其專業判斷,選擇適當的施工方法與機具,以克服可預見的地質挑戰,不得輕易以「地質差異」為由,將此類商業風險轉嫁予機關。 此案清晰地劃定了承包廠商應盡的探勘義務與風險承擔範圍。然而,當風險的源頭並非承包廠商調查不力,而是機關所提供的地質資料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不符」時,風險分配又將有何不同?下一個案例將為我們提供說明。二、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分析:業主提供不實地質資料之風險承擔 本案例與前案形成鮮明對比,其核心在於探討:當工程遭遇的障礙源自於機關提供的地質鑽探資料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不符」時,因此衍生的額外費用與風險應如何分配。此情境在工程實務中極為常見,本判決的見解對於釐清機關的資料提供責任極具參考價值。 核心爭議:承包廠商因遭遇「重大地質差異」(如坍孔、湧水、含大粒徑礫石導致塞管),致使原設計的全套管與反循環鑽掘工法無法施作,為克服困難而額外支出的「地質改良費用」,應由機關或承包廠商負擔。 法院最終支持了承包廠商的主張,判決機關應給付地質改良費用。其論證邏輯層次分明,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地質差異的重大性與不可預見性:法院認定,實際地質中含有「大粒徑礫石」及存在「伏流水層」,是造成坍孔、湧水及塞管的主要原因。然而,機關提供的鑽探報告因採用「劈管取樣」法,其取樣管徑較小,根本無法探知這些大粒徑礫石的存在。法院因此認定,實際地質與機關提供的資料存在「顯著不符」,且此差異是承包廠商在投標時無法預見的。 •契約條款已預設變更設計機制:法院引用了契約中的「一般說明」條款,該條款明確約定:「如實際施工時,發現土層與鑽探結果有顯著不符……均應報請工地工程司另案辦理變更設計或其他必要之措施。」這顯示契約本身已預見到此類風險,並設定了由機關啟動變更設計程序來應對的機制。 •風險歸屬超出承包廠商應承擔範疇:基於前兩點,法院認定此一地質風險已超出原契約的設計條件,不屬於承包廠商應承擔的風險。因此,承包廠商為克服此困難而額外進行的「地質改良」工作,應被視為契約外的新增工項,而非原契約內應盡的義務。 •機關的指示構成變更契約的基礎:法院查證後認定,地質改良工作是在與機關、監造單位多次會議協商後,經機關指示下進行的,並非承包廠商擅自施作。此「指示」行為,構成了對原契約工作的變更或新增,機關應對此負擔付款責任。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承包廠商因地質改良所額外支出的工程費用。本案揭示了關鍵原則,當機關提供的地質資料構成契約的基礎,而實際地質狀況與該資料存在重大且不可預見的差異時,其風險應由機關承擔。 在此情況下,承包廠商為克服困難所採取的額外措施,應被視為新增或變更工程,機關須負擔相應的費用。此案凸顯了機關提供資訊的準確性至關重要。那麼,如果地質問題並非資料「不符」,而是超出了契約所明確「約定」的條件範圍時,法律效果又將如何?下一個案例將深入探討此一情境。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分析:地質條件超出契約約定範圍之風險分配 本案的獨特性在於,契約本身對某種地質條件,岩盤的單軸抗壓強度(QU值)設定了特定的參數範圍。當實際遭遇的地質條件遠遠超出此範圍時,法院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質,並據此分配風險,是本案的分析重點。此判決對於理解契約條款如何界定風險邊界,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核心爭議:潛盾隧道工程實際遭遇的岩盤強度,遠超出契約設計所依據的「特殊岩盤」範圍。承包廠商主張此為不可歸責事由,應准予展延工期。法院最終支持承包廠商展延工期的請求,但並非將風險完全歸於機關,而是採取了風險分擔的模式。其判決邏輯如下: •承包廠商已盡履約注意義務:法院首先認定,承包廠商已依據契約規定及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選擇了符合「特殊岩盤」範圍的潛盾機。此舉證明承包廠商已履行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其選用的機具符合契約的預期。 •「契約漏項」的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法院的見解。法院認為,QU值大於「特殊岩盤」的超強岩盤,已經超出了契約所定義的「特殊岩盤」範疇。既然契約對此未有約定,此一地質條件即構成契約未預見、未約定的事項(即「漏項」),而非承包廠商投標時應承擔的風險。 •風險的共同承擔:由於此一超強岩盤的出現,既非承包廠商所能預見(因其已超出契約範圍),亦非機關設計不當(因設計係依據當時鑽探資料),法院最終將此情況定性為「不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這意味著風險不應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而是應由雙方共同分擔。 •工期展延的計算體現風險分擔:在計算應展延的工期時,法院參照了先前調解委員會的建議。該建議採用比契約中「特殊岩盤」更低的工率來計算。這一計算方式,既承認了施工困難度的增加,也體現了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精神。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法院判決應予展延工期,並依「不可歸責於兩造」之原則,將相關管理費用減半給付。 本案的核心觀點在於:當工程契約對地質條件有明確的定義時,該定義即構成雙方議定的風險邊界。一旦實際遭遇的條件顯著超出此邊界,此情況可能被視為契約未預見的「漏項」。其所產生的風險與額外成本,應由雙方共同分擔,而非完全由承包廠商承擔。此案展示了契約條款的明確性如何深刻影響風險的劃分。接下來,我們將探討最後一個案例,分析當工程困難並非源於地質「差異」或超出「範圍」,而是源於機關提供的數據本身就直接「錯誤」時,法律責任將如何歸屬。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8號判決分析:業主提供錯誤地質數據之直接責任 本案直接處理了因業主在設計圖說中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數據,而導致承包廠商成本增加的問題。此案的分析重點在於,當工程困難的根源並非地質的「差異」或「未預見」,而是機關提供的數據本身「不正確」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將變得相對直接與明確。 核心爭議:承包廠商施作橋墩基樁時,實際遭遇岩層的深度與機關設計圖說標示的深度存在重大落差。承包廠商主張,因岩盤提早出現,導致鑽掘岩層的長度增加,此額外增加的鑽掘費用應由機關負擔。 法院最終判決機關應承擔此一費用,其主要論據清晰且直接,可歸納如下: •數據差異的顯著性:法院認定,岩盤深度落差,相對於總樁長而言,已構成超過20%的顯著差異。此差異的量級絕非微小的測量誤差,而是一個直接影響施工成本的重大數據錯誤。 •契約條款的直接適用:判決的關鍵依據來自於一份明確的契約條款。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約定:「…如該項錯誤係由工程司書面所提供之不正確數據所造成,則補救費用應由甲方負擔。」法院認為本案情況完全符合此條款的適用要件。 •因果關係的建立:法院將承包廠商增加的鑽掘成本,直接歸因於機關在設計圖說中提供了不正確的數據。由於岩盤提早出現,鑽掘堅硬岩層的長度隨之增加,成本上升與數據錯誤之間的因果關係明確。 •駁斥機關抗辯:機關曾抗辯稱,問題可能源於承包廠商的機具老舊或施工規劃不當。但法院並未採納此說法,認定問題的根源在於機關提供的基礎數據本身就不正確,而非承包廠商的施工能力問題。 判決結果與核心觀點: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承包廠商因鑽掘岩層增加的費用。本案確立了一個清晰的原則,當機關在契約文件中提供了明確但錯誤的數據,且契約中訂有針對此類情況的費用負擔條款時,風險與額外成本應直接由機關承擔。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歸屬相對單純,較少涉及前述案例中關於「可預見性」或「重大差異」等較為主觀的複雜討論。參、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四則判決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地質差異」是工程契約中不可避免的潛在風險,而其最終的法律責任與成本分配,並非單純的「或有或無」,而是取決於契約的明確性、資訊的準確性以及風險的可預見性等多重因素的綜合判斷。法院的判決邏輯清晰地顯示,一份周延的契約與詳實的履約紀錄,是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 基此,我們為工程專業人士提供以下四點具體且可操作的實務建議,以期在工程實踐中更好地管理與應對地質風險: 1.審慎評估契約中的風險分配條款 在投標前,應由法務或專業顧問協同工程團隊,仔細研讀與地質調查、變更設計、不可預見狀況及工期展延相關的所有條款。務必釐清自身在契約下的責任範圍,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正如最高法院104台上466號判決所揭示的,明確的契約條款是法院劃分責任的首要依據。 2.詳實執行地質調查並留下完整紀錄 即便機關已提供地質資料,若契約要求承包廠商進行補充或自行調查,務必詳實執行。所有探勘的數據、報告及會議紀錄都應妥善彙整保存。在104台上466號判決中,法院正是依據承包廠商自行取得的鑽探報告,認定其應對地質狀況有所預見,從而承擔風險。這些文件不僅是施工規劃的基礎,更是日後爭議中證明己方已盡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3.即時通報與嚴謹的文件管理 一旦在施工中發現實際地質狀況與契約文件存在不符,應立即依照契約規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通知機關及監造單位,並持續記錄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與成本增加。嚴謹且即時的文件管理,是確保日後主張權益符合契約程序要求的不二法門,如同101建上更(一)9號判決所示,經機關指示進行地質改良的會議紀錄,最終成為承包廠商請求追加費用的關鍵證據。 4.釐清「差異」與「錯誤」的法律界線 當爭議發生時,應偕同法律專業人士,精準分析遭遇的地質問題在本質上屬於何種類型。因為此一區別將引導至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正如101建上更(一)9號判決的「重大差異」、106建上更(一)23號判決的「超出契約範圍」與107建上8號判決的「數據錯誤」,最終分別導向機關承擔、雙方分擔與機關直接負責的不同判決結果。釐清問題的法律性質,將直接決定應採取何種主張方向,從而大幅提升成功爭取權益的機率。------------- 總而言之,地質差異風險的分配並非單純取決於事件發生,而是取決於:(1)差異是否已超出合理預見範圍,(2)承攬廠商是否履行了契約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以及(3)契約中是否有明確條款將特定風險分配給任一方。只有當承攬廠商能證明其已善盡契約義務,但遭遇了無法依賴既有資訊預見的重大、顯著差異時,其增加的成本和工期展延請求才更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採購契約 #風險分配 #契約變更 #債務不履行 #不可歸責 #契約漏項 #法律責任 #地質差異 #潛盾工程 #基樁工程 #鑽探義務 #單軸抗壓強度 #施工工法 #工期展延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Mail:artchen11@mail.com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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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6-大家一起來找碴!:當選項被「設計」-揭穿排除選項不完整的假邏輯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當選項被「設計」-揭穿排除選項不完整的假邏輯」,題目如下所述: 【生活情境劇場報導】職場兩難「辭職」或「病倒」? 記者:虛擬智慧 年近三十五歲的軟體工程師小陳,因長期連續加班與睡眠不足,導致工作經常出狀況,健康亮起紅燈身體也出現警訊,體檢報告紅字一片,醫生強烈建議他休息一陣子。小陳的主管在一次面談中,語重心長地對他說:「你現在只有兩條路。你要麼選擇『辭職』回家好好休息一陣子;要麼選擇『堅守崗位,接受身體持續惡化,等到被救護車抬走才後悔吧?』 聽起來似乎合理,畢竟沒有人想讓身體垮掉。於是,小陳感到別無選擇,只能遞上辭呈。但小陳真的沒有其他選項嗎?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解說 M96-大家一起來找碴!:當選項被「設計」-揭穿排除選項不完整的假邏輯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4L6FMBow3r/「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Mail:artchen11@mail.com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