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介紹
去年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法院對濫訴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原告所找的律師,可處最高12萬元罰鍰,還可能要負擔被告的律師費。「為什麼要處罰提告的民眾,憲法不是有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嗎?」、「未來遇到有冤屈想提告,法官是不是就可以輕易判我『濫訴』,然後罰我錢?」消息一出,這類迷思常出現在新聞報導底下。
「哎呀~這種事告不成啦,小心變濫訴!」
「都敗訴了,再上訴的話就是濫訴了喔!」
這集裡,我們會聊聊到底怎麼樣會被稱為「濫訴」,以及為什麼要處罰這樣濫訴的行為,最後也會舉出3個實際被法官判定濫訴的案例,跟著大家一起量量自己與濫訴還差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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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聊了這些】
.00:14 我們與「濫訴」的距離到底有多遠?
.05:08 亂告人不是「誣告罪」嗎?誣告罪用在哪才對?
.10:36 試圖尋根的蔣公後代 —— 那些年,法官罰了這些原告
.14:38 提告不補正反告法官的男子 —— 那些年,法官罰了這些原告
.18:05 狂告7000件的法院熟客 —— 那些年,法官罰了這些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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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還想更了解,你還可以用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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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先繳錢?訴訟費用如何計算?傳證人來開庭也要付費嗎?︱作者:楊舒婷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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