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1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11:設計、施工疏失引爆地下管線潛藏危機

2025-01-29·11 分鐘

本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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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討論:因為「設計、施工疏失」所引起的訴訟。案件中,機關針對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機關主張廠商在承攬其地下電纜管路工程時,因施工不慎損壞市政府埋設的污水管線,導致機關需賠償市政府損失,並產生額外費用。機關依據承攬契約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廠商及連帶保證人賠償。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1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11:設計、施工疏失引爆地下管線潛藏危機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討論:因為「設計、施工疏失」所引起的訴訟。案件中,機關針對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機關主張廠商在承攬其地下電纜管路工程時,因施工不慎損壞市政府埋設的污水管線,導致機關需賠償市政府損失,並產生額外費用。機關依據承攬契約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廠商及連帶保證人賠償。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建 字第 22 號判決 97.04.1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度 建上 字第 15 號判決 97.11.12
最高法院 98 年度 台上 字第 240 號裁定 98.02.19

壹、案件緣起

本案源於A機關委託B營造公司(廠商),承攬地下電纜管路工程,工程進行期間,廠商施打鋼板樁時,不慎貫穿並震裂了位於同一道路上的市政府污水管線,該污水管線屬於材質脆弱的管線。市政府以A機關設計疏失及指示不當,以及廠商施工前未協調、拒絕變更施工方式等理由,向A機關及B營造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市政府最終勝訴,A機關及B營造公司被判負連帶賠償責任。A機關實際支付了賠償金、訴訟費用及鑑定費用共計六仟多萬元。
 之後,A機關發現廠商承攬的工程部分路段,出現管路阻塞問題,通知廠商處理但遭拒絕。A機關只好另行發包進行修復工程。A機關認為廠商應對污水管損壞事件,及後續修復工程費用負擔全部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廠商賠償損失。

貳、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我們將討論的重點放在:「機關設計及指示不當」這一爭議事項,探討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原告(A機關)主張:機關在招標及決標時,已將污水管線資料提供給廠商,廠商作為甲級營造商,應知悉施打鋼板樁的震動影響範圍,並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損及污水管線。機關與廠商簽訂的承攬契約中,已載明廠商應負擔施工過程中損及他人權益的全部責任。

被告 (廠商) 主張:市政府污水管線的損壞,是機關設計及指示不當所致,非廠商施工錯誤造成。機關在設計時,明知污水管線材質脆弱,卻未規劃可避免損壞的施工方法。機關雖以鋼板樁施工估價,但契約中僅籠統要求低震動施工,未詳細規定各種低震動施工法的搭配方式,導致廠商在施工時難以避免污水管線損壞。污水管線受損後,機關未積極指示變更打樁施工方法,僅要求增加TV檢視,導致損壞情況擴大。

參、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機關反駁:機關主張其對污水管線損壞的發生及擴大並無過失。

廠商反駁:廠商主張其已依約完成工程,且已試通,並無管線阻塞問題。廠商認為機關遲延核定試通及驗收,導致工程無法竣工,期間管線可能因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受損,不應歸責於廠商。廠商主張機關請求修復工程費用的請求權已過時效。

肆、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一、地方法院判決:原告(機關)敗訴,其理由如下

1.機關設計及指示上有過失:
法院認同廠商的主張,認為機關在設計時,明知污水管線材質脆弱,卻未規劃可避免損壞的施工方法,且僅籠統要求低震動施工,未詳細規定低震動施工法的搭配方式。此外,污水管線受損後,機關也未積極指示變更打樁施工方法。 因此,法院認定機關在設計及指示上均存在過失。

2.廠商對管線損壞亦負有過失責任:
廠商在施工前已知悉污水管線埋設位置,卻未採取足夠防範措施,故對直接損壞負有過失責任。另廠商採用鋼板樁施工法,明知可能產生震動損害,卻未採取低震動施工法,故對間接損壞亦負有過失責任。

3.雙方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法院認為機關及廠商均有過失,雙方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市政府負連帶賠償責任。

4.責任比例:
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法院判定機關及廠商,對市政府的損害各負 50% 責任。

5.消滅時效:
法院認定機關請求修復工程費用的請求權,已逾越民法第 514 條規定的 1 年消滅時效,因此不得請求廠商支付該費用。

二、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其理由如下

高等法院維持地方法院判決,認同機關存在設計及指示上的過失,以及請求權已過時效。

三、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其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認為機關在上訴第三審時,並未依法表明適當的上訴理由,因此裁定上訴不合法。

伍、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在本案中,法院僅認定機關自身在設計及指示上存在過失,並未論及設計、監造單位的責任。然而,本案仍提供以下值得設計、監造單位注意的事項:

1.充分調查地下管線資訊:
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盡可能完整地了解施工區域的地下管線資料,包括管線種類、材質、埋設深度、位置等資訊,並將這些資訊詳細標示於設計圖說中。
2.設計應考量既有管線的安全:
設計單位應針對已埋設管線的材質、強度等特性,規劃適當的施工方法,以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管線造成損壞。例如,針對脆弱的釉陶管線,應避免採用震動較大的施工方式。
3.施工方法指示應明確具體:
設計單位和監造單位應明確指示施工方法和標準,避免使用籠統的用語。 例如,若要求採用低震動施工法,應具體規定各種低震動施工法的搭配方式,以及施工過程中應採取的防護措施,並於施工前與廠商充分溝通,確保廠商理解並能正確執行。廠商也應詳細調查施工現場,了解地下設施的埋設情況,並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
4.施工過程中應確實監督:
監造單位應確實監督施工過程,確保廠商按照設計圖說和施工規範施工。 若發現施工過程中有可能損害既有地下管線的風險,應立即要求廠商停工,並與設計單位共同研討解決方案。
5.及時處理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
若施工過程中不慎損及既有地下管線,監造單位應立即要求廠商停工,並通報機關及相關單位。機關應與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廠商和受損管線的管理單位共同商討修復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6.注意時效:
提醒機關注意相關請求權的消滅時效,避免喪失權益。

透過以上措施,設計、監造單位可以降低地下管線工程的風險,避免類似本案的爭議和損失發生。

陸、總結

本案突顯了地下管線工程設計及施工的重要性。機關因設計及指示不當,導致市政府的污水管線受損,最終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賠償六仟多萬的責任。本案提醒我們,工程設計應考慮周全,契約條款應明確具體,施工單位應盡調查義務,並注意相關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才能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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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設計疏失 #施工疏失 #地下管線 #消滅時效 #責任比例 #損害賠償 #過失相抵原則 #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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