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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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式計價」真的省事?還是埋了地雷?
本集目的在剖析公共工程承攬契約中,因「一式計價」或「乙式計價」所引發的爭議。此類爭議不僅是工程實務中頻繁發生的糾紛類型之一,更涉及複雜的契約解釋、風險分配與成本歸屬,其判決結果直接影響工程總成本的增減,更牽動著業主(機關)與承攬人(廠商)雙方的權益。
為此,本集整合多則法院判決與實務見解,從法律性質、法院判斷核心,進行系統性的梳理與分析。我們的目標是為業主與承攬人提供一套清晰、具體且可操作的策略,並進一步提出事前風險管理建議,期能防患於未然,並在爭議發生時,能更有效的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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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5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式計價」真的省事?還是埋了地雷?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目的在剖析公共工程承攬契約中,因「一式計價」或「乙式計價」所引發的爭議。此類爭議不僅是工程實務中頻繁發生的糾紛類型之一,更涉及複雜的契約解釋、風險分配與成本歸屬,其判決結果直接影響工程總成本的增減,更牽動著業主(機關)與承攬人(廠商)雙方的權益。
為此,本集整合下列法院判決與實務見解,從法律性質、法院判斷核心,進行系統性的梳理與分析。我們的目標是為業主與承攬人提供一套清晰、具體且可操作的策略,並進一步提出事前風險管理建議,期能防患於未然,並在爭議發生時,能更有效的解決爭端。
本集參考判決如下,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字第 741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0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壹、「一式/乙式計價」之法律性質與風險解析
一、基礎概念之釐清
在探討爭議策略之前,首要之務是清晰理解「一式/乙式計價」的法律本質及其內建的風險分配機制。這種計價方式並非僅是計價上的分類,其背後代表了契約雙方對於特定工程項目不確定性風險的預先安排。本節將從契約出發,釐清這種計價方式的核心精神,與其在工程實務中扮演的角色,為後續的爭議分析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核心精神與適用情境
根據工程實務與相關見解,茲將「一式/乙式計價」這種計價方式,區分為二種類型,其說明整理如下。
1.類型一:假設工程
.定義:多因工作項目性質因素,導致事前無法精確計算其所需的人力、機具、材料及工作數量,或因施工方式尚未完全確定,故採包裹式計價。
.常見適用項目:工地辦公室、拆除工程、臨時排水防災設施、測量放樣、交通維持等項目。
.單價分析表之角色:單價分析表僅為業主估算單價的大約標準。若業主於結算時,堅持依此表逐項丈量計價,則無異於將契約性質變更為「實作實算」,此舉已與當初編列一式計價項目之目的不符。
2.類型二:工程相關管理費
.定義:其契約精神在於,當原合約之設計、規定及投標條件均未變更的前提下,不論承攬人實際施作數量為何,業主均給付一筆固定的金額。
.常見適用項目:稅捐、利潤、工程管理費、品質管理費、工程保險費等項目。
.單價分析表之角色:依契約個案約定。
三、風險分配原則
「一式計價」的核心精神在於風險的預先分配。在契約條件(如設計、施工環境)不變的前提下,關於實作數量與預估數量之間的差異風險,原則上由契約雙方各自承擔。
•對承攬人而言:若實際施作數量少於預估,仍可領取約定的一式金額,此為其利得。
•對業主而言:若實際施作數量大於預估,僅需支付約定的一式金額,此為業主的保障。
這種設計目的在簡化計價程序,避免在數量難以精算的項目上,耗費過多的管理成本。然而,當變動超出了一般風險的可預期範圍,或契約文件本身存在矛盾或有岐義時,爭議便隨之而來。
綜上所述,雖然「一式」或「乙式」的計價原則看似明確,但在複雜的工程實務中,當契約圖說的要求與價目表的編列發生矛盾或岐義,或施工條件發生非當事人所能預料的重大變化時,爭議便由此而生。下一節,我們將探討法院如何處理這些爭議。
貳、司法實務
一、契約解釋與「漏項」對決「隱含」之爭
法院對於「一式計價」爭議,其首要任務便是進行契約解釋。若契約約定某項目為「一式」,原則上包含完成該功能所需的一切工料;但若能證明該項目中確有「漏列」且未隱含於其他項目中,承攬人仍有追加請求之空間。
案例一:法院認定為「一式計價」
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41號民事判決」,儘管該判決部分內容後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其針對一式計價與情事變更原則的見解仍具重要參考價值。
•案情概述:承攬人主張,其得標承攬宿舍整修工程,預期拆除的牆體為「1/2B紅磚牆」,但現場實際為質地更堅硬的「空心磚牆」,導致拆除成本大幅增加,因此請求追加費用。
•法院見解:法院駁回了承攬人的請求。其理由在於,系爭契約的詳細價目表就「原有牆面含門窗拆除」項目採「一式計價」,且並未標明牆體的具體材質,另法院引用契約施工規範「任何建造一完整可用系統所需之費用...視為已包含在某項既定付款項目內」之條款。法院認為,這代表無論實際拆除的牆體是紅磚牆還是空心磚牆,承攬人均應依約定之一式價格完成拆除工作。牆體材質的差異,被視為承攬人在投標前應自行評估的商業風險。
案例二:法院認定為「漏項」
在「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中,該案的核心爭議點可歸納如下:
•案情概述:景觀區鋪面工程要求施作「15cm+15cm 碎石級配底層」;冷卻水塔圍籬木作格柵需安裝於「H型鋼構」之上;冷卻水塔基礎承攬人應依設備條件自行設計並施作「基礎結構體」。上述三項工作的共通點是:契約圖說要求施作,但詳細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中卻未編列對應費用。此時,承攬人主張應追加給付,而業主則抗辯該費用已包含在「一式或乙式」計價的總價內。
•法院見解:法院最終支持了承攬人的追加請求。其判斷的法律基礎,源自於對系爭契約的規定:契約已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為完成履約所必須者,廠商原則上仍應負責施作,「如經被業主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變更設計增加之」。法院首先確認工作為必要項目,次則檢視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確認其中確實沒有為這些必要工作編列費用,最後法院認定,這些工作項目完全符合了契約條款中「漏列」與 「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這兩個構成要件。既然契約已明定此種情況的處理方式,業主就應當透過變更設計程序,給付承攬人實際施作的工程款。
二、工期展延下之間接成本請求攻防
工程延期幾乎是大型專案的常態。然而,延期不僅僅是時間的推移,更伴隨著持續性的成本支出。其中,管理費、品管費、工地辦公室租金、保險費等以「一式計價」編列的項目,是否應「因非可歸責於承攬人的工期展延」而獲得補償,長久以來是實務上的爭議熱點。我們將分析法院如何細緻地界定補償範圍,並釐清「可歸責性」的舉證與認定在其中的關鍵作用。
1.法院見解:區分與「時間」相關及與「工作量」相關之費用
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並非一概而論,而是採取了更為細緻的區分標準,核心在於判斷該「一式計價」項目費用的發生,究竟是與「時間長短」直接相關,還是與「工作量多寡」直接相關。綜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建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可歸納如下:
①費用性質:與工期長短直接相關(可請求按比例增加)
.說明與法院見解:此類費用在停工或展延期間,即便沒有實質產出,仍需持續支出以維持工地運作。法院傾向支持承攬人按非可歸責的停工或展延日數比例,請求增加給付。
.常見項目舉例:勞工安全衛生費、工程品質管制費、工地辦公室及設備租用、工程保險費、交通安全維持費等。
②費用性質:與完成工作量相關(原則上不予增加)
.說明與法院見解:此類費用被認為是完成特定工作總量所對應的報酬,其計算基礎是完成的工作多寡,而非耗時長短。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工期延長本身不應導致此類費用的增加。
.常見項目舉例:利潤、管理費(不同見解)、稅捐(視其計算基礎而定)。
「管理費」之所以存在不同見解,係因其組成複雜。部分管理成本(如工地主任、行政人員之固定薪資)與時間長短直接相關;另一部分(如與採購、分包相關之管理活動)則可能與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更為相關。因此,在訴訟中需視個案具體分析其組成,方能精準主張。
2.「可歸責性」的舉證與認定
請求展延期間的間接成本補償,其成敗關鍵在於證明工期延宕「非可歸責於己方」且「可歸責於對方」。法院對此的審查極為嚴格,會深入探究延期背後的根本原因。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92號民事判決」便是一個典型例子。該案中,針對因「排水系統變更設計」所造成的工期展延,法院指出,必須釐清變更設計的根本原因:
•究竟是因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新要求(可能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
•還是因為業主原設計本身存在錯誤,導致後續必須配合主管機關要求進行改正(此情況下,業主即具有可歸責性)?
法院強調,不能僅接受表面的事由(如「外部單位因素」),而必須追溯責任源頭。承攬人若要成功求償,必須提出證據,例如會議紀錄、來往函文等,證明延期的根本原因可歸責於業主。反之,業主在抗辯時,也需要舉證說明延期事由非己方所能控制。
三、「一式計價」的變更限制
公共工程常見「一般條款」約定,限制一式計價項目的調整。法院傾向嚴格遵守此類契約自由約定。
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92號民事判決,若契約明文約定「詳細價目表工作項目列為乙式者...概按契約單價給付,不予變更或增減」,則即便工程數量有變動,承包商亦不得請求追加「品管人員」、「品質管制試驗費」等乙式費用。法院認為承包商投標時已知悉相關費用包含在一式項目中(如委外試驗費包含在品質管制費中),應受契約拘束。
雖然契約規定一式項目不調整,如廠商確認該項目是屬於契約中的「例外」項目。法院判決中也認可,例如:「安全衛生及環保費用」、「交通維持」等若列為例外,則仍可爭取調整。
參、給業主與承攬人之建議
一、從被動應訴到主動管理
我們的最終目的,不僅是分析法律爭議,更在於提供可操作的行動建議。法律訴訟往往是成本高昂且曠日廢時的最終手段。真正的贏家,是那些透過精密的契約管理與履約溝通,從源頭避免爭議的人。以下建議目的在幫助契約雙方,在爭議發生前防患未然,並在爭議發生後能有效解決爭端。
二、對業主(機關、訂作人)之建議
👉契約擬定階段:
•明確計價範圍:在詳細價目表或施工規範中,應盡可能明確定義「一式」或「乙式」項目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內容。可加註如「包含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必要附屬工作、材料及機具」等文字,以最大限度壓縮因「漏項」或「隱含成本」所引發的爭議空間。
•釐清單價分析表效力:為鞏固一式計價的精神,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單價分析表」僅供機關內部估價或投標參考,不作為最終結算時實測實核之依據,避免承攬人主張「漏項」或將一式計價變相改為實作實算。
👉履約管理階段:
•審慎核定工期展延:在核准任何工期展延或停工申請時,應在公文中詳實記錄事由,並客觀陳述責任歸屬。避免在文件中作出對己方不利的責任自認,例如輕率承認「因設計疏失」。
•堅持正式書面溝通:所有工程指示、設計變更、會議結論均應留下正式的書面紀錄(函文、會議紀錄),並經雙方簽認。避免口頭承諾或非正式溝通,以免日後引發「言詞指示不當(擬制變更)」的爭議。
👉爭議處理階段:
•主張風險承擔義務:在訴訟中,應強力主張承攬人於投標前負有詳盡審閱圖說、勘查現場的義務。對於可預見的施工困難或內在性質差異(如牆體材質),應論證其風險成本理應已計入標價,屬於承攬人應承擔的風險。
•善用專業鑑定程序:針對具有高度技術性的問題,如施工可行性、成本合理性、漏項判斷等,應主動向法院聲請公正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以客觀、專業的證據來支持己方主張,強化說服力。
三、對承攬人(廠商)之建議
👉投標準備階段:
•執行詳細圖說比對:投標前應投入足夠的資源,由專業人員仔細比對契約圖說、施工規範與詳細價目表。一旦發現圖說有要求、但價目表未編列的潛在「漏項」,或數量估算有顯著不符之處,應在投標前的釋疑階段,以書面方式正式請求業主澄清。
•審慎評估隱含成本:對於所有「一式/乙式計價」項目,切勿僅憑表面價格判斷。應充分評估所有可能的隱含成本(如附屬工作、介面整合)與潛在的施工風險,並將其合理地反映在最終的投標報價中。
👉履約管理階段:
•踐行及時書面通知義務:依據民法第509條之精神,一旦在施工中發現設計錯誤、業主指示不當,或任何可能影響工期、成本之情事,應立即以正式書面(如施工日誌、函文)通知業主及監造單位,並詳述事由與可能的影響。這是保存證據、劃清責任最關鍵的一步。
•建立詳實成本紀錄:對於因可歸責於業主原因所造成的額外工作或停工,應建立獨立且詳實的成本紀錄。單獨記錄因此增加的人工、機具、材料及管理費用,並盡可能保留相關單據,這將是日後求償時最有力的證據。
👉爭議處理階段:
•精準定位請求權基礎:根據案情事實,將訴訟主張的核心精準定位於成功率較高的法律基礎上,例如主張「契約漏項且未於他處編列」,或請求「非可歸責事由之工期展延費用補償」,而非輕易訴諸適用門檻極高的「情事變更原則」。
•主動引用有利判決與鑑定:在訴訟策略上,應主動蒐集並向法院提出支持己方主張的判決先例,以引導法官的判斷方向。同時,積極聲請對己方有利的專業鑑定,透過客觀證據來彌補法律論述的不足,以提高勝訴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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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工程承攬契約中的「一式/乙式計價」爭議,確立了概括性承受與風險分擔原則:即「一式計價」目的在方便結算,原則上包含完成「完整且功能完整」工作項目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及事務費用,即使細項未列明,亦視為已包含在內,承攬人不得僅因實際施作條件(如隔間牆材質)與圖說略有不同而請求追加費用,法院通常認為此類材質差異非屬罕見,不構成顯失公平;法院強調,此類計價方式下,實作數量與原合約預估數量的差異,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原則上不論實作數量多寡均給付一定金額。
然而,若工程項目確屬契約圖說載明應施作,但在詳細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中完全「漏列」且無法從其他項目中找到對價,則承攬人得循變更設計程序,依實際施作數量請求給付工程款。針對工期展延的爭議,若因非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導致停工或延長工期,與時間高度相關的「一式」間接費用(如工地管理費、勞安費、交通維持費、品管費、環境保護費),法院支持按延長日數比例計算予以補償,此類費用應視為機關的「補償責任」,而非損害賠償,並適用承攬報酬的2年時效;但與時間無關的一次性費用通常難以請求補償。在契約結算時,列為「一式」的稅捐、利潤或管理費,通常應依工程結算總價與契約總價的比例增減;但對於已獨立完成的「一式」工項(如工地組合屋架設),則不應因主體工程進度未達100%而按比例扣減;對於需按頻率執行的「一式」項目(如施工測量及放樣),若未依約定次數完成,則應按實際完成次數的比例扣減該款項。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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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承攬契約 #一式計價 #乙式計價 #漏項 #工期展延 #比例補償 #違約金 #概括承受 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509條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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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31226)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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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第5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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