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0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七:誰之過?施工瑕疵與變更設計責任歸屬

2024-11-13·8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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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針對「當材料送審程序、與變更設計程序不完備時,責任歸屬問題」這一主題,藉由法院之判決,了解法院如何釐清責任歸屬:機關、廠商、或二者都有責任。

EP-S0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七:誰之過?施工瑕疵與變更設計責任歸屬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針對「當材料送審程序、與變更設計程序不完備時,責任歸屬問題」這一主題,藉由法院之判決,了解法院如何釐清責任歸屬:機關、廠商、或二者都有責任。

我們將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判決」,及其後續訴訟判決為基礎,針對其中之「窯燒陶磚工程款」爭議事項,說明訴訟雙方(廠商、機關)的主張、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並探討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學習到的經驗。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A市政府
設計監造:B工程顧問公司
施工廠商:C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
A市政府委請B工程顧問公司,辦理「甲路段下水道改善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C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施工中,機關以施工材料未送審同意,且施工品質不良為由,要求廠商拆除重作,並變更原設計施工方式,且拒絕支付廠商損失,導致雙方產生訴訟。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度 重訴 字第 197 號判決 97.01.1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 建上 字第 7 號判決 98.06.30

壹、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廠商主張:已將窯燒陶磚樣品送交監造單位審查,並獲得核可後才進場施工。且陶磚尺寸誤差及些微翹曲屬合理範圍,但機關仍要求將已鋪設完成的窯燒陶磚全面打除,改為抿石子鋪面,故請求給付窯燒陶磚工程的施作費用,及拆除、運棄費用。

機關主張:廠商未在窯燒陶磚進場前,將樣品送交機關審查同意,違反契約約定。且鋪設完成的窯燒陶磚存在舖面不平整、縫隙未填平、磚面白華等問題,不符合契約約定品質,故要求拆除重作,並變更設計為抿石子鋪面,故不應給付相關費用。

貳、 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廠商反駁:依據契約約定,窯燒陶磚僅需監造單位核可,即可進場施工,且監造單位已確認樣品符合契約規範。陶磚尺寸誤差及些微翹曲屬高溫燒製的正常現象,不影響使用,機關無權要求拆除。
機關反駁:廠商鋪設的窯燒陶磚品質不佳,已違反契約約定,其要求拆除重作於法有據。且考量工程期限,變更設計為抿石子鋪面為合理之舉。

參、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機關應給付廠商窯燒陶磚工程「部份工程款」。理由如下:
1.法院認為,雖然契約約定窯燒陶磚,僅需監造單位核可即可進場,但依據實際送審流程及雙方互動,應推定窯燒陶磚在進場前,仍應獲得機關的審查同意。廠商未獲得機關同意即進場施工,確實違反契約約定。
2.法院認為,廠商鋪設完成的窯燒陶磚存在瑕疵,機關有權要求改善或拆除重做。但機關未給予廠商合理時間改善,也未明確指示瑕疵範圍及數量,即逕行變更設計為抿石子鋪面,剝奪了廠商改善的機會。
3.法院認為,廠商因機關的變更設計,無法請求窯燒陶磚工程款,且須負擔拆除、運棄費用,已受到損害。但考量廠商可因此免除部分改善義務,並縮短工期,減少違約金,故法院最終判決機關應給付廠商已施作費用,及拆除、運棄費用之1/2。

肆、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材料審查權責應明確,核可程序也應完備
 本案在材料的審查上,契約條款存在不一致,這種權責不清的情況,導致廠商誤判,最終法院認定廠商違反了契約約定。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考量依其優先順序判斷外,雙方應於施工前協商確認,避免日後爭執。

2.廠商應確保工程品質符合契約要求
法院認為,廠商作為承攬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工程品質符合標準。

3.變更設計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且程序應完備
針對施工存在的瑕疵,機關在未給予廠商,合理時間和機會進行改善的情況下,就直接決定將其全部拆除,並進行變更設計。法院認為,機關此舉過於草率,未盡到合理通知和協商義務,剝奪了廠商改善的機會。

4.機關應確實監督監造單位,並釐清雙方權責
機關作為業主,對於監造單位的監督管理存在疏漏,且未明確其審查權責,也未建立完善的審查流程,導致材料審查環節出現漏洞,為後續爭議埋下隱患。

總而言之,於本案中廠商、設計監造,和機關三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失,這些疏失環環相扣,最終導致了工程延誤和訴訟。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為了避免類似工程款的爭議,無論是監造還是廠商,都應該在施工前,詳細審閱契約,並針對契約的不一致,協商解決方案,避免爭議訴訟。

本集重點在於探討:變更設計的必要性和程序
即使工程存在瑕疵,法院認為:機關也應該依照契約約定,要求廠商進行改善,或部分拆除重做,而非在未經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逕自變更設計,這違反了契約約定。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變更設計、瑕疵、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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