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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上集我們以一假想案例,分析了「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於其中提及了,「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這其中所謂「標單」,是否包含契約之「單價分析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有不同之見解,本集我們將針對「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從法院不同之見解切入,也可瞭解於施工過程中,保留可能爭議事項之事實、及證據,是多麼的重要。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五: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續篇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上集我們以一假想案例,分析了「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於其中提及了,「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乙方之參考」,這其中所謂「標單」,是否包含契約之「單價分析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有不同之見解,本集我們將針對「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嗎?」這一主題從法院不同之見解切入,也可瞭解於施工過程中,保留可能爭議事項之事實、及證據,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將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及其後續訴訟判決為基礎,針對:
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2.「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二項爭議事項,說明訴訟雙方(廠商、機關)的主張、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並探討從本案中可以學習到的經驗。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請詳本集逐字稿,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建 字第 2 號判決 97.12.1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 建上 字第 14 號判決99.10.26
最高法院 100 年度 台上 字第 676 號判決 100.05.0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40 號判決 100.12.28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729 號判決 101.05.17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37 號判決 102.10.30
壹、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爭議事項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廠商主張:「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應包含「單價分析表」。廠商主張單價分析表是契約附件的一部分,記載了各項工程的詳細工料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和複價,是用於計算承攬報酬的重要依據。
機關主張:「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不包含「單價分析表」。機關主張系爭契約第 3 條第 2 項所指的「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僅指工程設計圖、施工規範和工程估價單,不包含單價分析表。
機關並提出以下論點:
1.設計圖與施工規範互補原則:設計圖和施工規範共同構成完整施工依據。
2.設計圖優先原則:設計圖的規定優先於施工規範。
3.單價分析表僅供參考:單價分析表只是參考,並非契約執行計價和計算承攬報酬的依據。
4.單價分析表模擬原則:廠商應在投標時詳細了解工程內容,將所需費用估入相關項目中。
爭議事項2.「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廠商主張:「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中,存在「漏列」項目或數量,例如「樹圍石及按裝」部分,單價分析表中所示的數量,少於實際應完成的數量。
機關主張:「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中沒有「漏列」項目或數量。機關認為廠商所稱的「漏列」,實際上是其他工程項目的一部分,已經包含在相關單價中,不應重複計價。
貳、 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理由之反駁
爭議事項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廠商反駁:單價分析表並非僅供參考,而是經過雙方議價後確定的,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
機關反駁:單價分析表僅為投標前的參考,實際施工應以工程設計圖和施工規範為準。
爭議事項2. 「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廠商反駁:機關所稱的其他工程項目,並未包含廠商所稱的「漏列」項目,且該等項目為完成工程所必需,並非廠商自行擴充。
機關反駁:廠商應在投標時仔細審閱圖說和規範,將所有費用估算進去,不應事後以「漏列」為由要求追加款項。
參、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爭議事項1.「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是否包含「單價分析表」?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包含單價分析表。理由如下:
1.依契約第3條第2項所定「以契約中所列履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實際施作數量給付」,既未限定僅工程估價單,自應包含單價分析表。
2.針對招標文件內所附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合訂本而言,該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合訂本僅供參考,故承包商於投標時免填寫、免寄回,尚非指承包商得標後,與定作人議價所定之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此經議價後所定之單價分析表應有其效力,自非僅供參考。
爭議事項2. 「工程估價單」或「單價分析表」所未標列之工程項目,應否計價?
法院最終判決結果:針對此爭議,法院採用了「工程慣例」和「工程設計者的真意」作為判斷標準。
法院認為,一般所稱「漏項」,是指圖說上有標示某項工作,但在工程價目表上卻沒有列出該項目。換句話說,就是承包商依據圖說必須施作的工作,卻沒有被列入合約的計價項目中。
法院認為,承包商按圖施工後,是否可以請求給付漏項工程款,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如該項目為「工程慣例」上必須施作者,或探求「工程設計者之真意」業已包括該項目時,則不構成漏項,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承包商仍應以契約約定之圖說為其施作範圍,不得另行請求追加工程款。工程慣例上承包商必須施作,不得請求另行計價,亦見於施工規範第壹篇第三章第3.2節「計價項目中未列明之細項而施工規範規定應行辦理之工作,承包商必須照作,一切工料費用均已包含在該項單價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之規定。
情況二:如工程價目表上漏列之項目或數量並非「工程慣例」上必須施作者,探求「工程設計者之真意」亦未包括該項目,由於工程實務上承包商仍有按圖施作之義務,故不得拒絕施工,惟應參照系爭工程契約第19條之規定,依工程變更之方式核實給付。
簡而言之,法院在認定「漏項」時,會依據「工程慣例」和「工程設計者的真意」,以及契約條款、實際施作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承包商是否有權請求給付漏項工程款。
對於廠商主張「漏列」的項目,法院逐一審查,並參考相關證據,例如設計圖、施工規範、會議記錄等,判斷該項目是否為工程慣例上必須施作的,或者是否已經包含在其他單價中。對於符合「漏項」定義的項目,法院認為承包商有權請求給付工程款。
肆、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工程契約的條款應清晰明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用語,例如「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的範圍,應該在契約中明確界定,避免產生爭議。
2.重視契約附件的效力:契約附件是契約的一部分,與契約條款具有同等效力。在簽署契約時,應仔細審閱所有附件內容,避免忽略重要資訊。
3.投標前應詳細了解工程內容:承包商在投標前,應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圖說、規範等資料,充分了解工程內容,並將所有費用估算進去,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4.保留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證據:施工過程中,應妥善保存會議記錄、設計變更文件、工程照片等資料,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能提出有利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也再次說明了「漏項」爭議的複雜性,法院在判斷時,會依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做出判斷。
本集重點在於探討:法院對於工程契約中「單價分析表」的角色和效力,以及「工程價目表」中是否存在「漏項」的爭議。依法院見解:單價分析表雖為契約附件,但經雙方議價後確定,對雙方均具拘束力,並非僅供參考。法院並以「工程慣例」和「工程設計者真意」作為判斷「漏項」的標準。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漏項、設計圖優先原則、單價分析表參考原則、單價分析表模擬原則、工程慣例、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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