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介紹
主持人/編輯伯崧、馨惠
來賓/愛滋權促會秘書長 林宜慧
「U=U,測不到即不具感染力,已是國際醫學共識。」今年5月,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該提案已於7月7日跨過5千人的附議門檻,衛福部日前也提出五點回應,並將於9月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愛滋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提案則主張,根據2019年美國疾管署公布的文件指出,抗病毒藥物、預防性投藥與保險套,已是預防愛滋病傳染的三大重要策略。除此,提案人亦表示,經國際大型研究發現,愛滋病感染者接受治療後,只要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便不會藉由「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此即所謂的「測不到即不具傳染力」(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U=U),也為目前國際所公認的醫學結論。然而,台灣的法律現狀卻跟不上科學進展的腳步,依舊以愛滋條例第21條作為處罰依據;縱然是血液裡測不到病毒、且穩定長達半年與科學上不具感染力的愛滋感染者,在愛滋條例第21條的覆蓋下,依然難以倖免於被控告的陰影。
更多關於21條的立法背景、目的及不合時宜之處,請收聽本集節目!有任何意見歡迎留言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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