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ONLINE

NEWS ONLINE

漢聲廣播電臺

宣揚政府施政政策,掌握新聞資訊並深入瞭解新聞事件全貌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所有集數

環境部邀大專生創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短影音

環境部邀大專生創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短影音

🄴 NEWS ONLINE

為吸引社會大眾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甫於去年8月22日成立的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簡稱國環院)推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短影音競賽」,邀請大專生組隊創作短影音,記錄體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各種精采,活動報名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獎項總價值高達新臺幣10萬元!你知道不僅有紅色的白蘿蔔,也有白色的紅蘿蔔?你知道黃豆、黑豆、毛豆是同一種豆長出來的?你知道如何讓廚餘轉化成雞蛋?這些有趣的環境知識可以在國環院認證通過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中找到。目前全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共計259處,可分為農場、國家公園、環保設施、水資源及濕地、文化資產…等10種類型。為了讓環保知識能快速被理解,各環教場所規劃出許多有趣的體驗課程,推廣環境保護的知識與技能,每一類型及場所都有其特色故事及環境保護使命。國環院表示,舉辦「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短影音競賽」有二大目的,一是因《環境教育法》第19條所列學生族群僅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大專生並非規範對象,因此希望藉由大專生創作環境保護的短影音過程中,增加其環境素養。第二個目的是這些創作的短影音可以增加民眾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認識,進而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實地體驗學習;或是安排旅遊行程時,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納入行程,讓旅遊更具趣味及教育性。國環院指出,本次競賽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由參賽者提出「創作構想說明」,評審團將對提案審查,選出10個隊伍進入第二階段,每隊可獲得價值5仟元的環境教育體驗費(現金禮券),讓入圍隊伍盡情體驗環境教育。第二階段時,入圍隊伍須將短影音作品,上傳至「環教趴趴GO」網站,進行網路人氣票選。票選方式將依投票數(占比50%)及YouTube觀看次數(占比50%)綜合評定排名,選出前5名優良人氣作品,第一名可獲得3萬元現金禮券,獎品總值高達新臺幣10萬元。本次競賽,將取前5名為優勝隊伍;此外,一般民眾於今年8月1日至15日期間至國環院「環教趴趴GO」網頁觀看影片參與網路投票者,如果幸運投中本競賽前3名優勝隊伍其中之一者,就有機會獲得「神預測獎」,每名獎品是500元現金禮券1份,名額共60名。國環院歡迎大專生在5月31日前組隊上網報名參加「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短影音競賽」,相關活動資訊可於國環院「環教趴趴GO」網頁(https://eego.moenv.gov.tw/)查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交通安全設置條例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人交通安全設置條例草案

🄴 NEWS ONLINE

改善違規記點制度相關問題 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為改善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行政院會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違規事項、限於當場舉發的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排除逕行舉發,以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建立「以人為本」安全用路環境、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為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以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

🄴 NEWS ONLINE

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及法律效益 政院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日期:113-02-2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數位發展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院長期盼透過本次修法,能促進臺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領域更蓬勃發展。本案請數位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符合社會各界對本項法案的期待。數位部表示,隨著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的需求大增,為因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爰擬具「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定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修正條文第2條第3款)二、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修正條文第4條)三、為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修正條文第5條第4項)四、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修正條文第6條)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修正條文第11條暨第19條)六、外國憑證機構之許可原則增列「技術對接合作」。(修正條文第15條)

桃竹苗大矽谷計畫 +亞洲矽谷3.0推動方案

桃竹苗大矽谷計畫 +亞洲矽谷3.0推動方案

🄴 NEWS ONLINE

透過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 建構完整台灣西部科技廊帶日期:113-02-22資料來源:經濟能源農業處桃竹苗地區科技產業上中下游供應鏈完整,並具有桃機空港國際物流優勢,產管學研與新創能量豐沛,未來配合本方案之推動,政府將協助桃竹苗科技產業發展,帶動就業機會及薪資,讓更多國人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並且平衡區域發展。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將透過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推動「深耕在地前瞻技術驅動全產業創新」、「強化深科技新創發展」、「配合在地需求延攬與培育人才」及「優化園區建設構築科技廊帶」等四大策略,期能藉由新科技帶動產值躍升,強化深科技創新生態系,加速新世代園區建構與轉型,將桃竹苗科技廊帶成為引領全球的產業生態圈。配合「桃竹苗大矽谷推動方案」,中央與地方將搭配進行水電供應、交通、醫療、淨零轉型、員工居住與子女教育等建設規劃,推動包括三重及蘆洲區域供水管網、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建置桃園與新竹再生水廠等計畫,確保桃竹苗區域供水穩定;並持續發展離岸風電、太陽能、儲電系統,提高電網韌性、布建智慧電網、健全雙迴路送電機制,確保穩定供電;透過新建新梅龍快速道路及板龍快速道路,以及改善高速公路交流道及周邊交通路網,結合桃園、新竹軌道系統串連,提供便捷交通運輸網絡;提供長期安定居住平價好宅;提升園區內廢棄物處理韌性,淨零轉型產業推動與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通過「亞洲‧矽谷3.0推動方案」報告 陳揆:加速臺灣產業數位及淨零雙軸轉型 擴大臺灣國際布局日期:113-02-2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長陳建仁今(22)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3.0推動方案」報告後表示,亞矽3.0推動方案將聚焦AI、5G、衛星聯網等技術,加速臺灣產業數位及淨零的雙軸轉型,並規劃提出突破性作法,包括鼓勵保險業等民間資金投資新創、放寬天使投資優惠、研議修訂相關法規提供企業投資新創租稅誘因等,以及擬定未來4年新創募資倍增至50億美元目標,請相關部會彙整凝聚相關資源,加速臺灣拓展全球版圖的腳步。陳院長指出,過去7年來在各部會共同努力推動下,「亞洲.矽谷方案」推動智慧物聯網發展,已有具體且豐碩的成果,例如:物聯網產值已於2022年突破2兆元,並引領資通訊產業從硬體製造逐漸邁向軟硬整合的系統型應用服務,另也帶動臺灣新創生態系的蓬勃發展,國內新創事業已逾7,400家,並誕生4家獨角獸,新創募資金額也由2015年的8.4億美元大幅提升至22.2億美元,值得肯定。陳院長表示,亞矽3.0推動方案將聚焦AI、5G、衛星聯網等技術,加速臺灣產業數位及淨零的雙軸轉型,對於國家推動創新產業和智慧韌性社會極為重要,並能夠發展輸出國際之大型智慧解決方案,請相關部會持續共同攜手合作,戮力執行相關工作。陳院長進一步指出,創新創業是打造未來護國群山的重要引擎,亞矽3.0推動方案規劃提出突破性作法,包括鼓勵保險業等民間資金投資新創、放寬天使投資優惠、研議修訂相關法規提供企業投資新創租稅誘因等,並擬定未來4年新創募資倍增至50億美元目標,極具挑戰性,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等部會務必全力配合推動。陳院長強調,擴大國際布局有助於提升臺灣的國際能見度及話語權,也是亞矽3.0推動方案的主要方向。在物聯網部分,政府將協助具輸出潛力的業者完成海外驗證,並參加國際行銷活動,積極爭取商機;創新創業部分,政府已規劃在矽谷、東京設立代表臺灣的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海外據點,作為布局美、日市場的重要樞紐,請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等部會共同合作,彙整凝聚相關資源,加速臺灣拓展全球版圖的腳步。

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NEWS ONLINE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希望能達到精進懲罰制度、完善程序保護及整合救濟管道3項目標。其中,「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9條新增悔過處分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年資;也就是說,若受到悔過懲罰,退伍時間將延後。行政院會通過 「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為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並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使其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行政院會於今(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陳院長指出,「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是在維繫部隊紀律前提下,要求各級部隊妥為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此外,待「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會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軍人權益的專法,以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間公法爭議,能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以上兩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立)法程序。上述兩草案內容及修正要點如下:(一)「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1、為區別公務員懲戒與軍人懲罰,將現行「違失行為」之用語修正為「違紀行為」。(修正條文第1條)2、定明軍人移付司法懲戒,以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者為限;懲戒法院如認軍人有懲戒必要,其懲戒種類亦以本法所定人事及財產懲罰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3、軍人應受懲罰之違紀行為區分為「勤務上」及「勤務外」二種類型,並定明其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4、修正軍人服從義務及違法命令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10條)5、增訂軍人違紀情節重大且有影響調查、懲罰程序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長官得先行停止其勤務及回復勤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6、增訂廢止起役、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四種懲罰種類;另修正撤職、降階、記過、申誡、悔過及禁足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1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31條)7、修正懲戒權及懲罰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及期間停止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至第36條)8、定明權責長官開啟調查程序之事由及調查人員之資格。(修正條文第37條)9、禁止調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證據排除法則及軍人配合調查義務。(修正條文第38條至第39條)10、軍人違紀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時,檢察官得指揮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偵辦案件。(修正條文第42條至第45條)11、調查人員實施詢問、軍人被調查時受告知權、調取證據、鑑定及勘驗等調查方法。(修正條文第46條至第53條)12、增訂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特定案件經國防部實施專案調查後,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人員邀集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進行專案評議,並將調查結果、改善建議及應受懲罰之人等相關資訊,適度對外公開;服役機關處所內發生之重大死傷案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亦得申請調查及參與程序。(修正條文第4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13、權責長官辦理懲罰時,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為,合一予以評價。(修正條文第55條)14、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等有即時執行必要之紀律懲罰,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後,立即執行。(修正條文第66條)15、懲罰與懲戒競合之效力、懲罰之執行方法及執行措施之救濟。(修正條文第67條至第76條)16、國家進入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之緊急狀態,軍人違紀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權責長官得立即懲罰,本法有關懲罰諮詢、專案評議及懲罰處分書面要式等規定,應暫停適用。(修正條文第77條)(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1、本法適用範圍。(草案第2條)2、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之受理機關。(草案第3條)3、歧視、不公平待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草案第4條及第5條)4、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停止執行之要件及撤銷停止執行之事由。(草案第6條及第7條)5、權保會之設置、管轄、組成、決議方式、迴避及決定之效力。(草案第8條至第12條)6、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類型、復審期間、法定程式及相關程序。(草案第13條至第23條)7、復審能力、復審代表人、代理人及輔佐人。(草案第24條至第29條)8、復審期間之回復原狀及在途期間之扣除。(草案第30條至第33條)9、復審審議紀錄之製作、文件保存及申請閱覽、文書送達。(草案第34條至第36條)10、權保會審議案件之一般程序,包含書面審查、言詞辯論程序、調查證據及囑託鑑定等。(草案第37條至第45條)11、復審決定、復審程序停止事由及不服復審決定之救濟。(草案第46條至第56條)12、提起申訴之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類型、申訴期間、法定程式及相關程序。(草案第57條至第61條)13、再申訴期間、法定程式及相關程序;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懲罰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懲罰已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以及再申訴準用復審之規定。(草案第62條至第69條)14、勤務法庭之管轄、組成、審理依據及不服勤務法庭裁判之救濟。(草案第70條至第74條)15、本法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草案第75條)16、受軍事養成基礎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準用本法之規定。(草案第76條)17、本法施行前已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事件之過渡規定。(草案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