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小百科】菸害防制法與暑期青少年吸菸問題

2024-07-04·17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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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約用人員 馬慈蓮

菸害防制法修法已於112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七大重點如下: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另,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包括: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加重罰責。
Q:禁菸年齡提高至幾歲?
A: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如被查獲,依菸害防制法第42條應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未滿18歲),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Q:現在還能賣電子煙嗎?賣給未滿20歲罰多少?
A:新法實施後,全面禁止電子煙: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罰鍰;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二十五萬元罰鍰…等。

Q:如果在禁菸場所(學校)抽電子煙會被罰嗎?
A: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未經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違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Q: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有哪些?
A:大專院校(移除吸菸區,校園產權範圍內皆為禁菸場所)、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室內不得吸菸除有設符合規定之負壓、獨立空調吸菸室外(修法後取消晚上9點後,18歲以上使得進入之例外場所規定)。

Q:供應菸品(一般的菸品例如紙菸)給未滿20歲之人罰則?加重處分
A: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違者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修訂後之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菸品販賣業者,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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