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地方檢察署有配置司機,當檢察官需要外出相驗時就會出勤,
不料,當勞動局前往勞動檢查時,卻發現這些司機的出勤紀錄只有出車時間,沒有返回時間,
因為地方檢察署與勞動局對於此事的合法性各執一詞,最終交由法院裁判,
法院最後的判決會如何?其理由又是甚麼?
本集故事取材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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