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出埃及記廿一1-27)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5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審判官或作: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8主人選定他歸自己,若不喜歡他,就要許他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9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他如同女兒。10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11若不向他行這三樣,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8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19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若過一兩天纔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2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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