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前一段時間,在網路上有人發起了修改「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的聯屬活動。
這條法律的內容是:「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這條看似合理的法律條文,究竟有什麼樣的問題?
節目邀請到在醫院擔任愛滋病個案管理師的美犽,來說說她在第一線的觀察與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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