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介紹
(臺文)
1625年1月,宋克長官來大員已經有4個外月(1624年8月底來大員),為著欲解決生活用水、貿易商品倉庫空間、外來人口徛家等問題,議會決議同意宋克長官,佮新港社頭人參詳,用15匹(疋)印度棉花布(Cangan),交換普羅民遮城(今赤崁地區)的土地,做為日後立足福爾摩沙島的基地。
但是這个交換,有值得討論的所在,因為徛佇新港社民的基本想法,是共赤崁地區租予「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用,租金就是每冬15 匹(疋)印度棉花布(Cangan)來交換土地使用。根本毋是干焦用15匹棉花布就欲買赤崁地區,自1624年,10外冬來,逐冬新港社攏向熱蘭遮城商館收租,一直到1636年2月佇新港社舉行「地方會議」,福爾摩沙各村社歸社荷蘭東印度公司,才結束出租的關係。
由這段用「15 匹印度棉花布」租借的歷史,咱會當了解佇17世紀大航海時代進前,臺南赤崁地區,一直攏是新港社(塔赫赫魯魯社)的用地。大部分所在是用來拍獵、掠花鹿仔的林場。今仔日臺南市區有「大林tau-na」、「下林/夏林ē-nâ」、「樹林tshiū-nâ」、「檨仔林suāiⁿ-á-nâ」等地名,其中「下林仔」閣號一个荷蘭名稱「克利森林」(Celij)。
宋克書信巴城報告:「1625年1月15日我親自去新港社,要去加強新的友誼…隔日就離開,並邀請該社(新港社)所有的頭領來此地。1月20日,他們約有70個來我們這裡,我親切款待他們之後,用15匹棉花布(Cangan)向他們購買一塊…土地。…他們是親切和譪的民族,若懂得他們的性情,又對他們略施小惠,那就可以跟他們來往相處了。」
宋克見原住民與荷方關係頗佳,曾向印尼巴達維亞總部,請派牧師來福爾摩沙傳教,但在宋克生前並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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