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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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旨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以下是本集逐字稿,請參考。
EP-S0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三:監工在場監造可否免除承商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以一個國立大學研究教學大樓防水工程的假想案例出發,討論了廠商是否能以工程監造單位的存在為理由,規避其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文章以「三段論法」為論述架構,主張即使有監工的存在,廠商依契約仍須擔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及法院判決為佐證。
在進入本集主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這是處理工程爭議的基礎,詳細內容請詳本系列第一集:「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處理工程施工、監造問題的三段論,依據「法規的適用:三段論法」,可概括如下:
大前提(契約規定、法律規章、工程經驗…)
小前提(案例事實)
───────(涵攝)───────
結論(契約效果、法規效果、訴求…)
依「三段論法」建立「爭議問題解決」模式如下: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以下進入本集主題,。依上述「爭議問題解決」模式,逐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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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爭議案例: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監造)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首先,摘要說明爭議案例源由如下:
機關:XX國立大學
承辦:某教授
設計監造:XX建築師事務所
施工廠商:XX營造公司
案由說明:XX國立大學委請XX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某研究教學大樓防水防漏工程」設計監造,工程由XX營造公司承攬施作,承攬契約載明防水材料保固一年,其餘保固三年。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機關依契約相關規定,告知廠商進行保固維修。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廠商另稱願損失保固金,但全面維修對其而言,損失過大。
本案例中,廠商宣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另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均有材審單、工審單可資證明」。因之,我們將探討重點定為:承攬人(廠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本案例中指保固責任),是否因定作人(機關)另委有監工之人(監造),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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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1 條 工程品管 (六)工程查驗 第1.款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監造單位/工程司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監造單位/工程司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第(七)項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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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第 11 條,監造單位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依據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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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1.工程完工經驗收後,於未滿一年時,發覺防水材料已腐蝕,且該大樓亦有滲水漏水現象。
2.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
3.施工亦經監造查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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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廠商宣稱,施工都有經監造查驗合格,有工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上述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1 條,廠商施工雖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也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另廠商稱,防水材料符合規範,並經監造抽驗送試合格,有材審單可資證明,但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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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綜上分析,監造單位(業主)核可承包商擬定的施工計畫、施工圖、材料檢驗、施工抽查…等,均不能因而減少或免除廠商的契約責任。亦即機關派遣監造單位/工程司在場監造,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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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佐證資料一:
定作人派遣監工人員在場監視,其目的乃在保護定作人之利益,不在免除承攬人之責任。出自:台灣高院097建上0075民 97/10/28上訴駁回,原審:板橋地院096建0051民97/6/19,上訴:最高法院098台上0161民98/2/12上訴駁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二:
被上訴人(指監造單位)縱有自行建構品管監督制度,並因涉及公共工程,而須遵守相關行政法令,乃屬被上訴人內部之工作程序,即使被上訴人之員工可能因未確實遵守該工作程序,而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上訴人(指廠商)仍無從以此減免其依承攬契約履行之責。出自:台灣高院 095 重上 0346 民97/12/9 上訴駁回,上訴:最高法院098 台上 1131 民98/6/25 發回。摘自「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第2章第C節第3款 P.11。
佐證資料三:
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固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出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
佐證資料四:
承攬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有可歸責承攬人之事由存在為必要。出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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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本案例應注意事項:充分考量各方(機關、監造、廠商)可能之立論依據
不論你是那一方代表,機關、監造、或廠商,任何案例均應充分考量各方可能之立論依據,即研究各方情況上所下的工夫,起碼也得和把握己方情況的力度相同。
一、請問你是本案設計監造,你如何回應承商所述?
提示:1.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
2.抽驗之材料合格,可否保證廠商所用之材料一定合格?
例:廠商使用非試驗之材料、或材料堆儲不當致材料變質…等。
3.工程施工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可否保證廠商即可減輕或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4.針對上述提示,擬定「關鍵詞」至資料庫、網路…等中搜尋相關資料。
二、請問你是本案承包廠商,除了上述回應,是否有更好之備胎?
提示:1.依「防水材料」規範,該材料保固一年是否合理?
2.考量委託進行「防水材料」風雨試驗,驗證其耐久性。
三、請問你是本案承辦教授,你如何處理本案?
提示:1.針對廠商: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另廠商稱願損失保固金,不願再進行維修,機關可否強制要求廠商進行保固維修?或對承商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針對設計監造:要求設計提出「防水材之相關試驗」,證明保固一年係屬合理;檢討設計、監造是否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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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集重點如下:解決「爭議問題」三段論法模式
1.「爭議案例」為何?
2.大前提:「爭議案例」的契約依據&相關法規為何?
3.大前提構成要件:列出所依據大前提的構成要件
4.小前提(案例事實):蒐集與「爭議案例」相關的事實資料、證據
5.涵攝過程:「案例事實」是否該當「構成要件」
6.適用結果:「案例事實」是否能得到「契約(法律)效果」?
7.尋求更進一步的佐證資料,加強「適用結果」是合宜的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三段論法、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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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之一:現場缺失改善尚未備查前可否得以竣工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episodes/clwr4cmlm03i401ux3k8wftrr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Mail:artchen11@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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