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介紹
歡迎來到公職國考好好聽!本集要和各位分享的主題是:機關抵銷意思表示之性質
行政行為定性,為行政法學習上的重要一步。機關所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其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也將牽動後續救濟方法及審判權問題。
行政機關對私人提出抵銷,往往為求達成目的,直接以行政處分之形式為之。或者以命給付主動債權所負債務作為內容,作成下命處分,以夾帶抵銷之意思表示。
抵銷是否為行政處分,其中最易發生混淆者,在於抵銷具有單方形成之特性,與行政處分之「單方性」相類。程明修教授指出,並非機關所為單方意思表示或者具形成作用,即為行政處分,而須注意以下重要區別:
1. 抵銷主張之公私法事件區分,學說主要以「主動債權」之性質加以認定。若主動債權為私法債權,則為私法事件;反之則為公法事件。我們可以理解為,抵銷制度賦予主動債權人單方形成之權利,是由主動債權人所提出,被動債權之抵銷僅為結果。
2. 我國行政程序法明示的「規制」要件而言,雙方債權債務之抵銷,須視是否符合抵銷要件方能生效,並非由單方意思表示之發出,即可直接生效,因此,抵銷之意思表示,並不具備公權力規制目的,並非行政處分。
3. 再近一步須區分,是否為行政處分,與是否為公法上意思表示。蓋公法上意思表示,並不限於行政處分。抵銷非行政處分,其仍可能為公法上意思表示,甚至私法行為。
抵銷意思表示雖具單方性,惟其生效仍繫諸法定抵銷要件,並非基於公權力之規制而直接生效。故抵銷縱為公法事件,也非行政處分,而是公法上一般意思表示,相當於行政契約之撤銷、終止。至於以私法債權為主動債權者,不分主動債權人,皆為私法意思表示,更與處分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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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126&chksum=Super412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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