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警改《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香港第四權正式遭剝奪

2020-09-23·27 分鐘

本集介紹

香港警方今(19)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正式宣布已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按《警察通例》 第39章,「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即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警方在信件中明言,經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和清晰,並稱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和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警方在信末更稱,「相信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前線記者和警察面對的困難都能夠解決」。

按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獲接納系統登記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須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換言之,學生媒體和多間網媒將無法在衝突現場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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